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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绑架、强奸、杀人,主谋竟然是15岁少年|案例分析[@裸嘢李 转]

图文源自网络 裸嘢李 2023-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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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图文源自网络

源自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案例】王某,男,今年虽然只有15岁,但是已经不简单。他下面有3个小弟,年纪都比他大,均已成年,为18岁,但是都对他言听计从,平时呢,也只是干些偷鸡摸狗之事,偷到了钱,不是上网,就是打牌,甚至嫖娼。某日,像往常一样在网吧上网,小弟甲问他近期是不是需要干一票,意思就是去偷点东西,王某说大家到地下室集合,他有重要的事要讲。到了地下室,他说近期盗窃都不好弄了,电动车也不好卖,还不干票大的,三个小弟问他怎么干。

他说自己已经物色了一个在KTV上班的女人朱某,这人是晚上2点下班,必经过某路段,请你们三个按照他所说的步骤做就行。于是一场残忍的犯罪就此展开,而实施者就是三名小弟。甲乙丙首先拦住小弟朱某,把朱某的包抢了过来,然后又把朱某绑架到地下室强索要被害人的银行卡的密码,在这里甲乙丙分别对朱某进行了强奸,在玩了三天之后,朱某终于昏死过去,三人离开取现,最终朱某饿死在地下室,而王某仅仅分取得的1000元钱。

王某说:事都是他们做的,我只是分了一部分钱, 与我无关,钱我可以退出来。

本案系真实案件,笔者只是对原案人物姓名进行了模糊化处理,保留了原案的事实。我们假定本案的事实已经查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也确实、充分。下面笔者结合法律规定以及法律原理对此案进行简要分析,不到之处请各位批评指正。

王某和甲乙丙三人是共同犯罪:都是主犯

《刑法》第25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刑法》第29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王某是整个案件的策划者,而甲乙丙三人均是严格按照王某的策划实施犯罪,因此王某可谓本次犯罪的教唆犯,四人在犯罪中只是分工不同,四人无论什么目的,王某说他只是为了能得到钱,但是四人依然应当为共同犯罪,而且四人的作用相当,宜不区分主从犯,同时也不能因为王某没有出现在犯罪现场而免除其刑事责任。

王某和甲乙丙三人构成不同的犯罪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第十七条 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上面17条可以看出14-16岁负刑事责任的共8种罪名,而年满16周岁应当对所有犯罪负刑事责任。

我们看一下这里面有哪些犯罪:

1、 压制反抗,强制取财:对朱某的包和银行卡(及其里面的钱),这是抢劫罪;

2、将朱某囚禁在地下室、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拘禁罪;

3、3人强行与朱某发生性关系:强奸罪(属于轮奸的加重情形);

4、三人离开,无人抢救已经陷入死亡危险的朱某:故意杀人罪。

案例的剧情里用了绑架一词,那为什么没有绑架罪呢?因为法律上的绑架罪是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他人对被绑架者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者满足其他不法目的,使用暴力等方法强制控制某人的行为。本案中,这个绑架的目的是要被害人卡的密码,这是属于非法拘禁的行为,并不符合绑架罪的“利用他人对安危的担忧”这个要件。

因此,王某构成抢劫罪、强奸罪和故意伤人罪;甲乙丙三人构成抢劫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杀人罪。

王某的定罪量刑和其他三人的区别

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王某犯两罪,甲乙丙犯犯罪,其中故意杀人的罪中有死刑的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讲,四人或许都可以判处死刑。但是因为王某为未成年人,所以对其不能判处死刑,最多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结语:王某人小鬼大,犯起罪来危害性也大。如果真不是办案,真的想不到现实生活中这么小的孩子会犯这么大的案子,这些不到20岁的孩子,你们的一生该如何度过呢?或许就这样浑浑噩噩,或许就这样监狱来和监狱去。每个年轻人真的应该好好想一想,牢房没有重启键,不像打王者荣耀,这把不赢,我可以再来一局。人生没有如果,我们应该好好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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